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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读海关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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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货币及货币用黄金等货物,不列入统计范围。海关应当分别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海关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并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当事人有权在保存期限内查询自己申报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及相关信息,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核实……
作者 何彤
出处 《中国海关》 2006年第4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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