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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不能等同于承租、承包、挂靠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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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连锁经营是“冠名权”的转让,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转让单位的名称加在受让单位的名称之前,例如“XX企业(指转让单位)XX店(指受让单位)”,这种现象在当今的加盟连锁行业(如餐饮、旅店、服务专场等)较为普遍,转让企业向加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加盟费;另一种将转让单位的名称加在受让单位的生产或经营的产品上,例如“XX产品(指受让单位的产品)由XX单位(即转让单位)监制”。
出处 《湖南地税》 2006年第2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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