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防范受托人不当投资给信托财产带来的风险,各国信托法均对受托人投资提供明确的示范和指引。美国信托法之受托人投资标准由来已久,经历了从移植保守的英国标准到“法定清单”制度,到“谨慎人标准”,再到“谨慎投资人规则”的演进过程,其日趋完善的受托人投资标准的立法保障了其信托制度的有效运作。我国信托制度建立不久,有关受托人投资仅有些原则性的规定,可借鉴美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予以完善。
出处
《上海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61-63,60,共4页
Shanghai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