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政的核心在于分权与制衡。财政立宪就是为了保证国家公权力行使的能力及其正确行使,宪法对国家的财政权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界分的一项政治制度。我国财政民主化的改革较多地关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财政分配关系,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相比之下,财政权力在国家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与国家行政机关(政府)之间的横向划分与制衡的研究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人大对国家预算的审查与监督在立法规定、程序安排、具体措施等方面都还存在一些缺陷。加强和完善人大财政监督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所迫切关注的,也是宪政建设与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
出处
《财政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34-36,共3页
Public Fina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