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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食用猪肉无害化处理试验研究及应用(Ⅱ 物理性死亡猪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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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章第七条五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制品。《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第十三条规定,确诊为物理性死亡的畜禽经检验肉质良好者,无害化处理后出场。杨文友(1986)报告,物理性死亡猪占有条件食用者猪肉的34.2(90/265头)。可见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很大,为探索一种安全。
出处 《肉品卫生》 1996年第5期5-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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