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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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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同时要求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根据条例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制度作出了规定.使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维护,有了制度保障。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06年第4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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