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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开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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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倒2000年3月20日,林某与某区教育局第一学区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林某身份属于事业单位聘用干部,合同期限3年,林某在第一学区某小学任教。合同由区教育局和人事局鉴证。2003年4月20日,林某因殴打教师被当地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15天处罚。区教育局因此作出“关于解除林某同志聘用干部函”,区人事局同年7月1日批复同意解除林某干部身份,并上报市人事局。11年8月18日,市人事局批复认为,林某属于违反治安管理,且已受处罚.不应解除其干部身份,区人事局遂收回对区教育局的批复意见。在此期间,林某要求区教育局继续履行聘用合同,遭到拒绝。
作者 王浩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69-71,共3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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