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 对司法精神病鉴定中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讨论。方法 对158例司法精神病鉴定中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例进行分析。结果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在鉴定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结论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大致可见于以下几种:(1)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2)精神分裂症不全缓解期病人作案:(3)情感性精神障碍;(4)继发性人格障碍而非疾病直接导致:(5)复杂性醉酒活动障碍。
出处
《中华临床医学杂志》
2006年第3期72-73,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Clinical Practical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