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1709年英国颁行了现代著作权制度起源的安娜法。然而却并没有解决著作权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而只“是为书商的关于永久性著作权主张的法律争论打基础。”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在迟至半世纪后英国米勒诉泰勒案:(下称米勒案)和德纳森诉贝克特3(下称德纳森案)对安娜法解释过之后才获得解决,因此这两个案件被看作安娜法的权威解释。它们前后相隔5年,然而由于在案情、所涉问题甚至被控侵权作品方面均相同。且“德纳森案中的法院考虑了米勒案的所有演讲。而多数法官同意耶茨法官先生的不同意观点。”5因而德纳森案可以被看作是米勒案的上诉,这两个案件应作为著作权法发展史中的一个完整事件来看待。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6年第4期49-53,共5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本文受湘潭大学博士科研启动费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