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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实现形式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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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程序义务的独立客观存在,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应履行性和应受强制性,决定了对行政程序违法行为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必要。现有的法律规定对实现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存在不足之处,应该在借鉴国外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实现形式。
作者 路刚 田婷婷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3期97-100,113,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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