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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史修志应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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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闻,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山东省史志工作条例》,这是继《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后第二个地方史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毫无疑问,这对规范地方史志的编修,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都大有益处。然而,据悉,其它省(市、区)尚无此类法规,全国只有国务院曾发文作过这方面的规定,但通过人大立法程序确立的这方面的法规还没有。因此,建议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通过提建议和提案呼吁此事,建议将此纳入立法规划和程序。
作者 石鉴明
出处 《巴蜀史志》 2006年第2期23-2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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