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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盗版光盘和文字作品剽窃案件谈著作权的侵权归责原则

On Principle of Infringement Liability Attribution of Copyright through the Case of CD Piracy and Literary Plagiar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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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与版权属同义语,都源自英语Copyright.虽然在我国立法行文中只普遍使用了“著作权”的表述方式,但《著作权法》第六章附则部分第五十六条亦明确规定了“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所以“盗版”即“盗用版权”(Copyright Piracy)一词近年来也常常被泛指未经许可而使用权利人版权的行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级会议最后文件中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六十一条)曾多次使用“盗版”的用语,并将“盗版商品”定义为“任何未经权利持有者本人或在制造国获得正当授权之人的许可而复制的以及直接或间接依照某一物品制造而这种复制按照进口的法律已构成对著作权或者有关权利之侵犯的商品”。
作者 丁立莹
出处 《天津律师》 2006年第2期30-33,共4页 Tianjin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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