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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企业资产收购程序——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又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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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破产法第363条具体规定了破产企业在日常业务流程外向第三方出售其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程序。如果破产企业要出售其破产资产,必须先向债权人发出通知,经过破产法院组织的听证会后,才能出售其全部或部分的资产。资产的出售和拍卖方式需要由破产法院批准,同时破产企业必须向法院证明拟议的资产出售是以合理的商业决策为基础的。另外,法院在这一程序中的最主要的目标是使破产企业资产的价值最大化。因此,法院有时会要了解竞价要约的条款以及破产企业在出售资产过程中为使其资产价值最大化所作的努力。在破产企业资产的出售程序中破产企业有通知债权人的义务,而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参与破产法庭听证会的权利,因而收购要约在交易的公平性和其他内容方面会对各方有约束力,这就构成了批准拍卖中的重要的考虑因素。
作者 李强
出处 《上海国资》 2006年第4期91-93,共3页 Capital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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