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2年,A公司与B公司串通,就B公司在某工程中拖欠A公司工程款一事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在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均确认属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第二天送达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很快执行完毕。后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在调解过程中向法院虚报工程款共计800多万元,致使D公司(与B公司存在经济纠纷)1000多万元债权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D公司的利益。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4X期34-36,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