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客观方面以违反《渔业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其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况:一是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二是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三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四是使用禁用的方法。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如聚众非法捕捞的,捕捞数量巨大的,多次非法捕捞的,非法捕捞后果严重的,抗拒管理的,等等。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4X期57-58,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