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系统是一项特殊的资产,由硬件资产、软件资产两部分构成。一般来说,软件资产可以通过外购或自行开发的方式取得,而硬件资产则通过外购获得。目前我国相关的财会法规对企业信息系统的核算尚未作出具体规定。通常的作法是对外购的硬件资产计入资本化成本;而对软件资产,不管是外购还是自行开发,都予以费用化,按照无形资产的方式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式不能真实地反映作为企业资产的信息系统的实际价值及其在价值形成上的特殊性,割裂了信息系统中硬件资产和软件资产的联系,更不利干对其从整体上进行有效的管理。鉴于此,本文根据企业信息系统的形成过程及其资产的构成形态对企业信息系统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