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计算机的出现至今已逾半个世纪,但直到微型计算机问世后,计算机程序的知识产权保护才真正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随着这一产业的发展,计算机软件越来越容易受到个人复制的危害以及广泛复制和盗版的威胁。计算机软件已有的各种保护模式都有其优缺点,每种模式都存在自身缺陷。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文简称《软件条例》)于同年底开始施行,说明我国已经选择了用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模式,但《软件条例》与“著作权法》规定的种种不同,似乎又让人感觉到立法者没有完全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则之下。
出处
《出版参考》
2006年第03X期25-25,共1页
Publishing Re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