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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扣车4年成废铁 事书获国家赔偿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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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8月18日,河北省保定市人朱某、高某驾驶大货车行至武汉市江夏区时,将阮某撞伤。因双方在赔偿金数额上分歧过大,阮某将朱某,高某诉至江夏区人民法院,法院随即将肇事货车依法扣押。
作者 雍新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06年第2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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