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账准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50号;2005年9月2日)
国税函[2005]850号文规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账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未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26-27,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