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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起诉的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驾驶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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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我大队辖区内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谢某驾车撞死一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月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并吊销其驾驶证。后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现谢某要求返还其驾驶证。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构成犯罪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待人民法院判决其构成犯罪后,再按照道路交通违法处罚一般程序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请问,谢某驾驶证是否可以吊销,根据哪条规定吊销,或者应当返还给谢某,不作任何处罚?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06年第3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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