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反黑”刑事立法存在严重缺陷:罪名不全,法律体系缺乏完备性。没有配置财产刑,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法定刑设置偏轻,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为完善我国“反黑”法律体系,应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同时,在完善实体法的基础上,确立“反黑”特别司法程序。同时,加强“反黑”的国际双边和多边司法合作。
出处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4期8-10,共3页
Journal of Xiangt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