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闻背景: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的各种收费项目急剧膨胀,农民负担居高不下。据统计,1999年全国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费负担总额约为1200多亿元,农民人均负担税费为130多元。其中,农民缴纳的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各项税收收入近300亿元;农民直接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约为600亿元;“两工”中的以资代劳及其他各种社会负担(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等)约为300亿元。各项农业税、“三提五统”和“乱收费”形成了农民沉重的税费负担。农民不堪如此沉重的税费负担,怨声载道,“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三农”问题日益凸显。在这种农村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面临较大危险的关键时刻,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经过调查研究,决定在农村实行“税费改革”。
1998年10月起.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财政部、农业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三个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着手研究制定改革方案。1999年3月5日,朱镕基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重点是全面清理和规范收费,逐步实施“费改税”。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率先在安徽全省进行试点,标志农村税费改革正式启动.并成为整个税费改革的突破口。2001年,江苏省依靠自身的财力自主进行了改革试点。2002年中央在总结安徽、江苏等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将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河南、河北、内蒙古等16个省份,浙江和上海两个沿海经济发达省份经国务院批准,也根据自身财务情况进行税费改革。2003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试点在全国全面推进。截至2003年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0个省份全面展开,其余11个省份继续在部分试点县进行局部试点,试点地区农业人口达到6、2亿.约占全国农业人口的四分之三。
农村税费改革的内容是“三个取消”、“两个调整”和“一个逐步取消”。“三个取消”,指取消生猪屠宰税、取消乡镇统筹款、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和收费,“两个调整”,即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对原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力积累工和义务工则“逐步取消”。农村税费改革的成败关键要看能否做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二是确保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必不可少的经费;三是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投入。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政府办学体制,改变了以前实行的“县、乡”两级负担的体制,税费改革之前.就全国而言,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各种教育集资占整个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45%;改革以后,逐步取消了这两项经费来源,而新的经费保障体制尚未确立,因而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产生了巨大影响。许多学者和课题组对此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认为税费改革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突出,教师流失严重;二是农村义务教育大量负债难以偿还;三是农村校舍危房改造难以进行:四是中小学布局调整配套资金难以落实;五是学校公用经费严重不足。
针对这一重大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在积极探讨解决之道,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实施和完善。在江苏省教育厅有关领导的关心与帮助下,南京大学教育科学与管理系龚放教授等领衔,对税费改革背景下的江苏农村义务教育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他们富于建设性的调查研究成果,无论是对上层进行教育行政决策,还是对基层开展义务教育工作,都具有普遍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