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并都逐渐得以确立。从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与共同侵权的关系以及我国政治经济环境来说,我国有必要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应限于特定产品的销售或许诺销售行为,不宜借鉴《美国专利法》第271条第(f)款规定,也不应借鉴《欧共体专利公约》第26条第3款规定。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82-85,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研究课题"专利间接侵权问题研究"中期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