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而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执法职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一方面要对管理相对人实施执法检查,另一方面亦应承担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当前工程建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由于种种原因,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与建设发展速度的矛盾凸显出来,如何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是摆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面前的重大课题,笔者就此问题,结合工作实践,谈谈自己的看法。
出处
《建筑与预算》
2006年第2期50-51,共2页
Construction And Bud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