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关于持有型犯罪的性质即持有是否为行为以及与作为和不作为是否存在包容关系一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持有型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取得行为和持有状态,取得行为和持有状态相结合,共同构成了持有行为这一复合性行为。持有并非仅仅表现为控制违禁品的静态性状态,也不仅仅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而是呈现出一系列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融合。以刑法规范的类型来界定行为的性质是正确的,笔者认为应从取得行为的性质来决定持有型犯罪的属性。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92-95,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