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确立了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这两种特殊类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否定了其他形式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月1日实施的第二次修正的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如下的定义:“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公司体制中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故在现阶段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定位存在着较多的争论。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5S期57-58,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