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1月初,我个人去看房后以妻子的名义与北京市成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预订书,交付了购房定金3000元。回家后我将购房一事告诉了妻子,不想妻子表示房子离单位太远,不同意购买。随后,我妻子以其未在预定书上签名为由,要求成唐房地产公司退还我付的3000元定金。但房地产公司称,由于我们是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预订书,因此预订书有效,不能退还定金。请问,房地产公司说得对吗?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6年第05X期58-58,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