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4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喝酒打牌后回家,在路过本组村民梅某家时,知道只有梅某一人在家,同时想到自己在外打工没有挣到钱,外出打工又没有路费,顿起盗窃恶念,遂从梅家旁边的矮瓦房处爬到其二搂阳台上,在企图进入房间时将窗户碰响,梅便开门到阳台查看,李见有人出来盗窃不成便叫梅把钱拿出来,梅答无钱并叫李离开,李不从,梅便用木棒打李同时喊“抓强盗”,同村群众赶来后将房屋围住并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干警接誓赶到后同村委会的干部一起做李的工作,叫李从阳台上下来,李不但不从,反而用砖头、刀向围捕群众抛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