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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超高建设行为的定性及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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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城市及乡村的住宅建设规划管理中,最常见也是最难处理的情形之一是:城区擅自在原房屋上加层和乡村批二层建三、四层的行为。在这里我们把它统称为超高建设。通常的处理方法只有两种:一是因超高影响他人采光而进行民事诉讼;二是由规划管理部门依《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严重影响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影响规格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方式处理。
作者 顾景
出处 《城建监察》 2006年第5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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