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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新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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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出处 《财务与会计(理财版)》 2006年第5期49-49,共1页 Finance&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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