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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成为开展科普的重要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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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科普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科普步入法制轨道,明确了政府各部门与社会各界的责任,将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作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性工作。企业作为社会公民,作为科技创新与普及的最大受益者,应当逐步成为开展科普的重要社会力量。
作者 钟琦
机构地区 中国科普研究所
出处 《企业科协》 2006年第4期25-26,1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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