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两者在地区管辖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为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为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以前,犯罪分子手段单一,一般直接到犯罪地作案,犯罪地容易确定,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移动通信等先进技术成为犯罪的手段,犯罪分子可以实施跨省市、跨地区、跨国的犯罪,因此,就出现对“犯罪地”的不同理解,造成司法机关对于管辖的争议,给诉讼造成障碍,下面,笔者用以下两个实际案例,谈谈在信息时代如何确定刑事案件管辖。
出处
《天津检察》
2006年第2期50-51,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