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背景
教育机会的均等,是一个进步文明的国家所应该给予每一位国民享有的基本教育权利,因为在一个通过教育而促进社会阶层流动的环境中,如果教育机会并非是公平的,那么精英阶层与中下阶层的阻隔性与强度必然增大,阶层间、社会上的对立也会增大,如此则多元、民主、竞争与创意的社会环境便不太可能存在。早在1950年以前,教育机会均等的问题,便已在英、美受到重视,但当时都是强调入学机会的平等;尔后,随着均等意义的进一步探讨与解释,教育机会从投入、过程、产出,都涉及是否有违均等理念的议题,时至1967年英国卜劳顿报告书(The Plowden Report)中“积极性差别待遇”观念的提出,教育机会均等的内涵演变,才开始重视垂直性公平的补偿性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