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劳动合同法应限止产生新的4050人员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顾永根于1994年因土地征用进某钢丝厂工作,2005年12月31号劳动合同到期.厂方以“年龄大”为由,不再续订合同。终止合同时老顾58岁,离退休还差45个月。他认为自己已是厂里的老职工,现在年龄大了,就业困难.不应该终止合同,要求在厂里做到退休。而厂方的答复是:年龄大了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所以对年龄大的职工一律不予续签劳动合同。而事实上厂方还有一层意思,不想让职工做到退休年龄是为了少缴一笔医疗保险费,像老顾这样做到退休年龄,厂方得为其向社保机构缴纳一笔近二万元的医疗保险费。
作者 汤碧峰
出处 《中国就业》 2006年第5期52-52,共1页 China Employment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