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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应细化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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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两高三部一委”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3条又进一步做了明确。由此看出,正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患有何种精神病关乎着定罪、量刑,又鉴于精神病鉴定的复杂性、长期性,为确保这类案件的正确慎重处理,故而立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作者 国佳
机构地区 宁城县检察院
出处 《内蒙古检察》 2005年第6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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