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们不能把经济法仅仅定位于“国家干预”之法,否则,将难以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应该说经济法不仅是政府干预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之法,而且也是干预政府之法,它要求国家在干预经济关系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即“干预政府”,只有把这两方面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实现实质公平和效率、达到社会全面和谐。经济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社会公平、有序、稳定、协调和良性发展,与和谐社会具有一致性,它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机制。经济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应具体包括政府干预、政府参与和干预政府。
出处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23-27,共5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finance and economic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