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地方政府独立经济利益主体地位的不断强化,行政区域间的利益冲突时有发生,甚至呈严重趋势。地方政府主导的行政区域间之利益冲突有碍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不利于国家和民众的整体利益。行政区域之间的利益冲突由于成因复杂,必须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配套的制度体系。在立法设计和制度构建过程中,不仅要注重通过限制与禁止性的法律规定来约束政府权力,预防和克服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还应当通过正面、积极性的法律规定,倡导并推动地方政府进行区域间广泛意义上的合作,以合作化解区域冲突,以互利增进各自优势,进而形成既有利于充分调动各地区积极性,又有利于各地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利益格局。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46-55,共10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