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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社会行政主体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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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行政主体是近年来新型的公共管理主体,由于其行使权力的公共性、公益性等公法性特征,对其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应纳入行政法规制范畴。具体救济措施有:建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行政苦情制度以及完善现有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等。
作者 庞兰强
机构地区 苏州大学
出处 《理论探索》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132-134,共3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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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共引文献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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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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