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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诉人的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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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被诉人包括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及审判阶段的被告人,其诉讼义务与其实体义务的区别是:产生原因不同,产生时间不同,相对主体不同及制裁方式不同。纵观人类诉讼史,被诉人的义务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逐渐合理化的过程。被诉人诉讼义务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忍受义务、到场义务和对质义务。
作者 李忠民
机构地区 江西财经大学
出处 《理论探索》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147-149,共3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社,1999.73.
  • 2林钰雄.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26.
  • 3[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2—3.
  • 4[日]松尾浩也著.丁相顺译.日本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47.

共引文献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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