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的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地位。十年来,增值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引导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环境的改变,原有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暴露出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2004年国家在充分考虑财政风险、经济适应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出台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东北地区开启了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以下简称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我国社会将产生什么影响?对此,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