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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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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区县(自冶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328号),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C2006]1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出处 《重庆劳动保障》 2006年第5期35-3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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