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中的“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具有适用于中国的特定性、单向性与歧视性。在该条款的过渡期内,任一世贸组织进口成员都可以针对给其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某一中国出口产品提起“特保”立案申请,这在当今及今后将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文章在比较特殊保障措施与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对“特保”条款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与评价,并提出了若干应对措施。
出处
《湖湘论坛》
2006年第3期49-51,共3页
Huxiang Forum
基金
2005年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WTO框架下贸易救济与竞争之法律互动问题研究>[编号:05C075]中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