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不同于自然人的法律拟制主体,公司是多种利益主体、多元产权主体的有机统一体,作为公司最终权利核心的股东权与以董事会为主体的经营管理权存在分离,在公司设立、变更、运行、消灭的过程中,形成了股东(发起人)之间,股东与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与失衡,导致各种公司纠纷出现。在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以下称旧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诉讼机制的法律规定很不完善,许多法律条文过于粗疏,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在处理公司纠纷时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定,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50-5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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