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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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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于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对被害人的一系列权利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权利包括: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第四十条);控告权(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不立案异议权(第八十六条);知悉鉴定结论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一条);审查起诉时被听取意见权(第一百三十九条);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及直接起诉权(第一百四十五条);参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权利(第一百五十五至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申请抗诉权(第一百八十二条);物质赔偿请求权(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合法财产返还权(第一百九十八条)。
作者 刘计划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62-63,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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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日]田口守一 刘迪等译.《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9页、第25页.

共引文献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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