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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偷税罪评判标准的再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为对象)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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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刑法》对偷税罪的认定标准 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很显然,《刑法》对偷税罪的认定采用了数额加比例的二元主义标准,这在规制经济犯罪的制度中绝无仅有。笔者经研究认为,这种数额加比例的二元主义偷税罪评判标准具有内在的逻辑矛盾,它制造了偷税罪认定过程中的诸多困境,违反了平等原则,给予了纳税人规避法律的空间,致使对连续犯的处理陷于两难,也使司法机关处理案件面临新难题,同时直接导致了诸多有悖于刑法一般理论现象的产生,在实践巾产生了相当大的弊端,这不利于对偷税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惩治。
作者 应飞虎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42-44,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租税债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1996年经济法专业硕士学位论文.
  • 2“一元主义抑或二元主义—我国偷税罪评判标准探析”,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174-182页,第176页,第180-181页,第174—175页.

同被引文献107

引证文献8

二级引证文献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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