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刑法》对偷税罪的认定标准
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很显然,《刑法》对偷税罪的认定采用了数额加比例的二元主义标准,这在规制经济犯罪的制度中绝无仅有。笔者经研究认为,这种数额加比例的二元主义偷税罪评判标准具有内在的逻辑矛盾,它制造了偷税罪认定过程中的诸多困境,违反了平等原则,给予了纳税人规避法律的空间,致使对连续犯的处理陷于两难,也使司法机关处理案件面临新难题,同时直接导致了诸多有悖于刑法一般理论现象的产生,在实践巾产生了相当大的弊端,这不利于对偷税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惩治。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42-44,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