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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的法治根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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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谐社会的构建有赖于法治,法治的发展进程与对法治的精神或根基的理解有关。在人类步入法制社会以来,有关法治的精神或根基有两种基本观念,即以权利为中心的个人主义和以义务权利(或社会权利)为中心的整体主义。从两种观念的存在基础及基本观点看,以义务权利(或社会权利)为中心的整体主义不仅符合现今法的精神的演变趋势,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转变以权利为中心的法律观念。
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2006年第3期19-22,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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