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1571号)等政策性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已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审核并符合上报要求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等22个省(区、市)的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类开发区进行了审核。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其中的110家省级开发区符合《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现予以公告(名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