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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性——实现债权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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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文明发展的过程中,债务责任由最初的人身责任发展的现代的财产责任,债权由此取得了完全的经济价值。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对更大规模的财产作为资本进入流通的需要,真正实现债权的经济价值具有重要意义。解决问题的方案在于使债权如货币一般取得自由安全的流通性。而其流通性的关键,则在于通过利用法律上的无因性理论维护受让人权利。无因性可别为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尽管前者更为广泛的在物权法及票据法上被提及,后者则事实上乃无因性之核心。通过对债权无因性的法律实践历程的观察,实现债权的无因性关键在于四个方面:实现债权客观要式性、记载效力的判断采完全的客观主义原则、允许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例外,以及不当得利法理论的适用。
作者 申林路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5X期233-235,共3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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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德]卡尔,拉伦兹,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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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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