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公司一男职工.1993年发生工伤,1998年鉴定为伤残九级。2004年10月我公司改制,规定工伤职工可以选择继续工作(原公司预提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给新公司)、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原公司除预提上述款项外,运预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该工伤职工选择在新公司继续工作。改制结束后.该职工提出辞职,在享爱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又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新公司未从原公司预提)。请问该职工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有政策依据?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77-77,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