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以《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标准化法》等法律为基础建立的。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对象为涉及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国家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同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行“四个统一”的原则,既“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出处
《中国质量认证》
2006年第5期37-37,共1页
China Conformity Assessment